实行社区矫正不交付如何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行社区矫正时,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未交付的,人民可提出纠正意见。《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二条人民发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在交付、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第六百四十三条人民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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