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不适,下班后猝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点击查看详情】
张三是某单位员工。8月03日,张三在上班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但其坚持工作到下班才回家。8月04日凌晨,张三家属发现张三呼之不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务人员赶往家中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张三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呼吸循环衰竭。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是对工伤范围作了有限延伸,但不宜将本已是视同的情形再无限扩大。本案中,孙某是在回家之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上述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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