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法律性质【点击查看详情】
地役权是一种的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范畴。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签订之日起,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抛弃和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法律分析;一种的用益物权,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范畴,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签订之日起。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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