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难救助对象信息报告制度【点击查看详情】
急难救助对象信息报告制度第一条镇急难救助机构必须依照有关、规章和本制度的规定报送急难救助资料及文字性书面上报材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第二条各村(居)委员会明确社会救助信息员,负责收集并及时向镇救助机构报送急难信息。第三条各救助管理部门和镇急难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对所上报的急难救助报表及文字性书面上报材料的质量负责。凡对所做报表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核,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填表人负责。第四条各救助管理部门应在省州相关部门的上报时间内按时上报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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