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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