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最大缺点【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一、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并不一定节约时间成本。二、公证处不具有财产保全程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不利于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三、强制执行证书可能无法主张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不利于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四、强制执行证书存在被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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