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劳动者的保护(一)【点击查看详情】
1、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的界定,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中规定:“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文件。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工资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