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进一步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消费者因生活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以下简称消费者申诉),由经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工商所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