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见证人的定义与范围【点击查看详情】
《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刑事诉讼活动中见证人的范围。见证人不能是生理、精神缺陷或年幼、无辨别能力或表达能力的人,也不能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包括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聘用的人员也不能担任见证人。见证人目的在于监督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公正,避免自我监督。法律分析;《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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