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则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时,应通知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二十日优先购买权,未行使则视为放弃。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拓展延伸;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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