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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出核准决定的证券发行被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尚未发行的证券,会被应该怎么样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六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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