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第三人怎么来认定【点击查看详情】
所谓交强险的“第三人”,指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以上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即“第三人”,应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但实践中,交强险“第三人”的认定较为复杂,最近,总结出了四种特殊情形下,交强险“第三人”认定。一是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或撞死的情形。该庭认为,在发生事故时,此类人员已经不属于车上人员,此时受害人与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样,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没有任何实质差别,处于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