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依据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后,医疗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时以及职工非因工致残、因病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进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简称职工)。(五)确定工伤职工是否旧伤复发,为保障他们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提供依据。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