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公租房?【点击查看详情】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益的。如果没有武汉的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在武汉想要申请公租房的话规定的条件就相对严格一些,因为要求申请者有住房公积金或者正常的缴纳社保。公租房的申请群体是非常的庞大的,但是现有的公租房数量恐怕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所以也只能在申请条件上进行了。一、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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