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解读【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以民政部门承担为原则,以省级确定由其他部门承担为例外;明确规定在村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为当前民政部在全国推动的儿童主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乡镇和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规定机关、人民、人民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将原来规定的“根据需要设立”修改为“应当确立”,尽管只是简单的文字修改,但意义重大,为将来少年警务、少年检察、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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