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诉讼【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提起诉讼,而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即由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法律确定的前置程序。2、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不能向提起民事诉讼。即不能以对方侵权而提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