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寻衅滋事是如何定性的?【点击查看详情】
本文介绍了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概念和客观、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以及人们在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在主观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满足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动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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