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衔接的原因及条件。公司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毕前,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便发生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衔接具有以下特征。衔接具有法定性。衔接具有应然性。实现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上实行申请主义,须由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方能受理破产案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而又发生破产原因的公司,破产申请主体主要是债权人和清算义务人,其中后者以清算组为主。但如果清算组怠于履行法定申请破产之义务,而债权人考虑个别清偿可能比破产清算受偿更多,均不提出破产申请,无法受理破产案件,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便会出现障碍。第二、解决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衔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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