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点击查看详情】
【公司清算程序】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引言 公司解散后,依法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毕前,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便发生了公司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问题。《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规范,但在细节之处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由于公司清算组的组成可以由公司的股东、高管或股东大会指定,这与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存在差异。这一差异使得公司清算组在处理公司解散事宜上与破产管理人在处理公司破产事宜上产生原则性的冲突。公司清算组更多的代表了公司股东的利益,破产管理人更多的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清算组不能成为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