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移送管辖不能上诉是否合理?【点击查看详情】
一,裁定移送管辖不能上诉是否合理。依职权主动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因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而非移送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裁定提起上诉。二,移送管辖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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