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中心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点击查看详情】
支付中心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国库支付中心财务收支审批制度1、各部门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应符合下列要求:(1)收取的费用和款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款收据,收取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必须使用税务。(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收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⑶票据填开应完整反映收款事项,注明收款时间、收款项目、时限、标准、收款金额、收款人、交款单位、交款人等内容。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收款,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接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