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危害治理监管制度【点击查看详情】
安全事故危害治理监管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区、乡(镇)、办事处二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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