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点击查看详情】
某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文件精神,保持矿井安全生产长期稳定。根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实际,对领导带班作如下规定:一、带班人员范围:公司副总以上领导。二、公司领导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每月带班不低于五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所有带班领导在带班硐室(地点)填写交记录,上、下班的交时间必须一致(即交记录簿填写的上班时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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