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点击查看详情】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第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