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业管理工作细则【点击查看详情】
市物业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当地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