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与推进旅游业发展制度【点击查看详情】
鼓励与推进旅游业发展制度一、税费优惠第一条新办的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点和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先征后奖。第二条旅游企业广告、宣传、促销费用税前列支比例按规定的上限执行。第三条对由旅游局确定重点管理的星级农庄、农家乐、渔家乐等旅游项目,三年内所得税先征后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留成部分)减半征收。第四条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点和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在注册登记、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最优惠标准收费。第五条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