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599号)和国家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制定本办法。第前报送上月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A、2B、2C、2D),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A、2B、2C、2D)。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