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汽车新【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了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即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在过渡期内销售、注册登记。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