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9号)规定,我会自1999年度起开始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现将收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比例(1999至2001年度) (一)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二)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三)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二、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计算方法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办法。上缴时间为12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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