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集权纠纷该如何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案件】;原告:蔺xx、项某、李某等16名股东。被告:盐诚市xx原料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由原国有企业改制形成,注册资本50万元,每股人民币1000元,折股500股,实际股东44名。公司成立后,第一届监事会任职期间,董事会、股东大会虽然开过会议,但公司财务状况未公开。第一届任期期满,董事会宣布3年完成毛利收入177.5万元,费用(含股东工资130万元)支出高达211.9万元,经营亏损34万元。为此,股东非常震惊,要求查帐和审计,均被董事会以种种理由拒绝。故16名股东(认股12.6万元)诉至江苏省盐诚市城区人民,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义务,判令被告履行向股东公开财务帐目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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