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点击查看详情】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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