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处理未清债务?【点击查看详情】
在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生效后,当事人再通过离婚逃债,应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体现工作“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这一做法已在实践中得到赞同,也得到了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程序中,裁判权可由局裁判庭行使,应建立监督机制、听证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分析;在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法律文书生效后,再通过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体现工作“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可分两种情况。(1)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实体法认定被告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2)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告人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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