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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时效的性质探析【点击查看详情】
司法实践中,申诉时效一直是颇具争议的问题,和仲裁机关的处理也常常有不一致的情况。调解仲裁法不仅规定了申诉时效中止、中断,还将劳动法中引发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明确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并将以前的60日”改为了1年”。这一转变消除了旧法的模糊性,为实践中仲裁机关与适用法律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但仲裁委员会常常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种做法可能混淆了申诉时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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