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