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