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开始时间的认定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包括。1、双方自愿结婚。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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