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数罪的情况【点击查看详情】
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定罪,存在着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分别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牵连犯,即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偷逃、消费税的行为与其走私行为形成牵连关系,应按其中的重罪从重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形成法条竞合,即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行为的过程中,又同时具有偷税性质,实际上是基于一个目的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法条竞合,依照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此种情况下法条竞合应按其中较重的罪处罚。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对这种情况应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的行为,即两个不作为,一个是偷逃、消费税行为,一个是走私行为(偷逃关税),这两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吸收或竞合关系,都地分别构成不同犯罪,即偷税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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