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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的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规定如何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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