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检查和制作笔录;也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