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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