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华侨、港澳同胞结婚的手续【点击查看详情】
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专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1、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事处、农村乡(镇)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华侨的证件为:1、我驻该国的使、领馆颁布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