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普通遗失了怎么办?【点击查看详情】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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