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两个实务问题【点击查看详情】
一、如果股东已经将股权转让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如何救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又如何。这种情况现在并不少见。往往是一部分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另一部分股东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实践中,多数被忽视的股东都是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请求恢复原状。也多是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股权退还原股东,再给一定的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并不是最好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应是无效合同,而应是可撤销的合同。而且,救济的方法也应当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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