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内河(湖泊)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事业。其所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统一管理。河系、沿海市地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第四条航道的规划、建设与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航道技术标准;沿海航道规划和建设,应同时符合海洋发展规划。第五条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再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