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程序及条件【点击查看详情】
首先,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依章程规定。如果章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关于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股东代表,会议召开时,由董事长主持会议。会议的合法召开需经过半数股东出席,决议的通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四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四)审议批准公司合作股股权调整方案。(五)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