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地役权的【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设立地役权的。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2.设立期限的,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3.转让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抵押的,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