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资本金抽逃如何界定【点击查看详情】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应予支持。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