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案看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认定【点击查看详情】
案情:被告人顾某,男,甲公司职员。甲公司内有男、女工宿舍楼各一幢,宿舍区内仅有一个茶水炉,茶水炉与女工宿舍楼之间有一条1米多宽的通道,宿舍区内的人员大多经过这条通道取水,且通道内经常有住宿舍人员的子女在这里骑车追逐玩耍。2002年5月的一天,顾某和同事吴某跑步锻炼回来,各拿一塑料面盆前往该茶水炉打开水准备回宿舍洗澡。顾某放了满满一盆开水后,先行离开茶水炉。由于水太烫,将塑料面盆都烫软掉了,顾某的注意力全都集中在面盆上,只能缓步朝前。在行至这条1米多宽的通道中时,迎面遇到骑车追逐的两小孩李某(8岁,本案被害人)和吕某(9岁)。因顾某疏于观察,避让不及,加之李某车速较快,拐入通道时未能按铃,两人发生相撞,顾某盆内开水泼洒到李某身上,造成李大面积烫伤伴休克。2、顾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