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点击查看详情】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这类发放贷款时,我国的银行应积极的对这类借贷人员贷款标准进行审核。如无法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时,应不予发放这类贷款。违反我国规定的当事机关,应积极的立案调查,判处这类人员的违法情况,保护我国的社会合法权益。一、商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应追究法律责任。对商业银行的下列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