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点击查看详情】
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保证合同也就丧失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其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失。其赔偿范围是债权人相信保证合同有效但实际上却无效所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赔偿。在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信赖利益的赔偿表现为。(一)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债权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四)丧失得到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